【问题】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non bis in idem;ne bis in idem,又称保全一罪不二罚英语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禁止二重起诉禁止一罪两审,属于一种诉讼法上的概念,论述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项罪名而再次面对承担罪责的风险。该原则在许多家如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印度,视为权利,属于人民基本权的一种。

  在多数家,一事不再理为诉讼上的抗辩手法之一,且此种抗辩为一种初步事项preliminary matter,不论该抗辩是否属实皆须优先审理,被告若抗辩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经就同一犯罪事实被宣告无罪或有罪。不论该抗辩是否属实皆须优先审理。若查证属实,则后续的审判程序将会停止进行。另外,此种程序不仅仅被用在刑事诉讼之,在许多家,基于保护被告之权益,避免代表家权力的监察机构滥用公资源优势控诉调查被告,同时基于法的公益考量,本原则也被用于民事诉讼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并使被告必须要支出多于且无必要的诉讼成本。

  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亦有所规定,其的第14条第7项便规定任何人已依一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此即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条文。不过挪威瑞典对于本款则表示保留或声明,而则至今仍未批准本公约。

  在华民宪法之,并未就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明文规定,不过在华民之,对此设有明文规定,其第302条规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一 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 已完成者


三 曾经大赦者


四 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其第一款的规定便是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展现,基于此项原则,因为对于同一被告之一个犯罪事实,只有一个刑罚权,不容重复裁判,故检察官就同一事实无论其为先后两次起诉或在一个起诉书内重复追诉,法均应依第303条就重行起诉部分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而若就已经确定的案件重行起诉,此时法应依302条第1款谕知免诉判决,而此项原则就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适用。最后,对于已判决确定之各罪,已经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者,如又重复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自系违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即属违背法令,对于后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诉。

  华人民和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不坚持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对于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情况,检察发现新证据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double jeopardy在是自美宪法第五修正案而生,其相关的条文规定道

  本条款制定的用意在于避免政府公权力的滥用,避免政府就就同一被告的同一案件再行予以追诉,使个人免于讼扰。而此原则也是与既判力的概念相辅相成。而所谓既判力的概念即在于避免法就一个已遭判决确定的争讼再行予以审理。

  更具体的说,如同在说道.当一个事实问题已经由一个有效且最终的判决所判定后,该问题即不应该就相同的当事人于未的任何诉讼加以审理。而既判力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用语,在此概念之下包含了附带禁反言禁止同一争点二重审判或有称为争点效的概念。在适用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时,法将会使用附带禁反言为其形成法律意见的基础。

  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下有三个基本的禁止事项


就相同的案件被宣告无罪后再行审判


就已经被定罪的案件再行审判


就同一行为多次施以惩罚

  而此原则通常被认为属于一种诉讼技巧,因为其允许被告


譬如说,即便警察发现了新证据,而该证据将有可能使之前被宣告无罪的某人被定罪,此时它们也几乎无补于事,因为至少就相同或大致相似的指控而言,被告可能不会再次受到审判。

  尽管美宪法第五修正案最初仅适用于联邦政府而已,然而认为,此项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透过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阐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适用后,对于美的各州仍应有所适用。

  第39条规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实上,假设被告人在地方裁判所被宣告无罪,检方可以上诉至或最高裁判所。在上级法判决无罪且检方没有继续上诉之后,该案才告确定,之后不会再有任何的追诉。

  所有的成员其包含了乎所有的欧洲家,以及的所有成员皆已经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而在欧洲人权公约之便有保护个人不受到双重起诉的规定。其的第7号议定书的第4条规定

  任何人在同一个家的管辖权之下,在其根据该的法律及刑事程序已经获得最终的无罪有罪判决后,皆不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再次的受到刑事程序的审判或是处罚。

  而这个任意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已经获得全除了西班牙以及以外的全体会员批准。 而这些家除此之外可能尚在各该家的宪法亦有保护人民避免受到二重起诉的规定。

  在许多欧洲,检察机关可能可以就一个被宣告无罪的案件上诉到高等法加拿大的法律亦有类似的规定,而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认为是二重起诉,期仅是同一个审理程序的延续而已。而此种行为在欧洲人权公约是受到允许的,这并非上述条约所谓的最终判决。

  就autrefois acquit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和autrefois convict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的理论自以后一直都是的理论之一。而此原则被认为是保护人民自由的必要要素,同时也是基于尊重正当法律程序而生的原则。不过就此仍有3项例外事由


检察机关若发现判决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是就该判决法无管辖权时,则检察官可以就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提起上诉。


被宣告有罪的被告提起上诉,且该上诉具有上诉利益。


瑕疵的无罪判决tainted acquittal,亦即有干扰或恐吓证人或陪审员的行为时,可以上诉至高等法。

  须注意的是,禁止就已受无罪宣告的判决再次审理在获得了阐明。在谋杀案,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发现可信的新证据时应该不予适用,同时,在2001年时也建议就已受无罪宣告的谋杀案应该允许其可以再次审理。而在也借由通过实现这些建议。在本法之下,假如就重大犯罪,包含谋杀杀人以及重大发现了新且可信的证据时,则可以就该犯罪再次审理。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刑事检控专员批准,且必须要受理撤销原本的无罪判决。

  就本法一事不再理部分的规定在2005年4月时正式生效。 2006年9月11日,William Dunlop 成为第一位在由无罪被改判谋杀罪成立并定罪的犯人,本案,William Dunlop 被指控涉嫌于1989年时在比林汉姆谋杀一名叫做 Julie Hogg 的人,然而在两次的审理,陪审团皆未能做成裁决,且其最终于1991年时获得了无罪判决。然而在多年后,其坦承犯罪,且被以伪证罪定罪。该案于2005年时重新侦查,而在上述法律生效后,该案于2005年11月被交付上诉法审判,并获得受理并开启了新的审理程序。

  法的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同一案件,一旦所有的上诉方式皆已用尽时,则该判决即为确定判决,且侦查活动即应停止。

  此时除非该确定判决系属伪造,否则皆应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就一个已受确定判决的犯罪即便发现新事证,亦不能再次起诉。不过,一个已经被定罪的被告可以以发现能使其无罪的新证据为理由开启另一个诉讼程序。

  在,其等同于的对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亦有所规定,其第103条第3款规定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依一般刑法多次受罚。

  根据行宪前的案例法,本条款也被用于保护被告,禁止已经无罪判决的案件再次审理。然而,假如检察官就一个无罪判决予以上诉,上诉法仍须进行审理,而不能援引本条拒绝审理。

  本原则的适用是针对整个历史事件而言,因为整个事件应该认为是一个单一的历史进程,将行为与以分离将会使之看似不自然。即便是有发现新的事实而可能会使其成立更严重的犯罪亦然。

  另外,Strafprozessordnung StPO也就一事不再理原则设立了一些例外,其第362条规定

  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准许对受有罪判决人不利地重新开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束的程式


审判时被认为真实可靠的证据,但实际上是伪造或变造的;


证人鉴定人故意或过失做出错误的具结,或是故意做出虚假陈述;


参与判决的法官陪审员,在作成判决时,犯有应处罚的违反职责义之罪行;


被宣告无罪的被告在法庭上法庭外作出可信其犯罪的自白。

  在声请简易处刑德文Strafbefehl的案件,亦即就较为轻微的案件德文Vergehen法可以无庸审问迳行判决的案件,有更进一步的例外。

  与其他系的家相较,澳洲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甚至扩及至不能就与先前已获无罪宣告的案件有关的伪证罪予以追诉,因为若是该伪证罪成立,将会导致先前已受无罪宣告的案件遭到质疑或推翻。而此种原则在案获得确立。在该案,警方于Caroll被控涉嫌谋杀一名昆士兰州儿童Deidre Kennedy的案件获得无罪宣告的20年后发现了新证据,而该证据足以推翻Caroll先前曾经宣誓过的,而警方就其伪证罪的部分亦成功的予以起诉。后推翻其就伪证罪的部分获得定罪的判决后引起了公众一阵哗然,同时使随著英的立法机关的脚步改革法律的呼声获得了广大的回应。

  在2006年12月时,州长 宣布废止了该州大部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最低刑期20年或以上的重大案件的重审将成为可能,即便该案的审理时间是在2006年改革以前亦同。

  南澳洲目前也正在进行改革法律的过程,而在此之也可以见到关于重大犯罪行为将不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2007年10月18日,昆士兰州修正了其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允许若发现可以令人信服的新证据时将可以就已被宣告无罪的谋杀或是就最低刑期25年以上的犯罪之瑕疵判决进行重审。而所谓的瑕疵判决是指该案有司法犯罪的实施,像是伪证罪,且将因此而导致无罪判决而言。和的改革不同的地方在于,该法并没有的效果。

  在印度,避免受到二重起诉为人民的,并且在印度第20条的规定下受到保障。据此,任何人就相同的行为不会在任何等的法受到两次以上的诉追及处罚。而此一事不再理的这个概念包含被宣告有罪或是无罪的案件皆在内皆不能再次诉追。不过印度宪法第20条只有规定到曾被宣告有罪的情形,因此,假如一个人被宣告无罪,则其可能会再次受到诉追。但是假如该人就该行为已经被起诉或处罚过,则其不会再受到二次诉追。


既判力


陪审团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eschluss vom 2. Mai 1967 zum Verh?ltnis von Disziplinarstrafen zu Kriminalstrafen 德文


– Art. 54 SDü; Staatenübergreifendes Verbot der Doppelbestrafung wegen ?derselben Tat 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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