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及违反义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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