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讯 罗立军 刘璐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存疑,法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又如何作出推定?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判决。
2014年12月,张某与罗某在QQ群里聊天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而后生育一女芳化名。婚后,罗某在龙岩市上班,张某在福州市上班,双方同生活的时间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芳是否张某亲生问题发生矛盾,罗某于2017年7月诉至连城法请求离婚。诉讼过程,张某认为在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为空白,并根据芳的出生时间和怀孕期推断,罗某可能的怀孕时间,张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与其同房,张某与芳不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申请对其与芳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予以采纳,并向罗某释明不配合鉴定所生的法律后果,但罗某向法明确提出不同意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拒绝提供在其可能怀孕期间,与张某同房的证据。
法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与张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罗某与张某离婚。关于芳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及芳的抚养问题,张某已提供了在罗某可能怀孕期间张某没有与其同房的必要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罗某未向法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张某与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由于芳与张某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没有抚养芳的义,芳应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华人民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该存疑,否则法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该存疑,法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根据华人民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生活常理,父母对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的,不具有抚养义。